针对三级法院的刑事控告书于2026年6月10日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该刑事控告材料于2026年7月9日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转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7月31短信回复说“你仅仅因为不服法院判决,就控告法官枉法裁判,缺乏相关的事实及证据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转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这样的处理结果的确是令人震惊的,因为本案一审篡改笔录,二审删除关键事实,同时又利用删除关键事实后的违法结果去反驳原告主张,属于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再审伪造申请材料,制造假案,虚假驳回,每一个犯罪行为都证据确凿,都明确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高检发释字〔2006〕2号),在直接证据之后,还有大量佐证,一审为了篡改庭审笔录,几乎用尽了违法程序,尤其是控制帐号登录阻止开庭行为,是骇人听闻的、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且又都是有明确证据的、且这些证据又都是在网站上公示了的,现在两级检察院联合,仅凭口就可以随意说缺乏相关的事实及证据材料,又无书面文书,无任何实际理由,是谁赋予检察院这种“言出法随”权力的?
本人认为:对本刑事控告案犯罪行为的放纵根源在省检察院,因为对省高院的控告,市检察院无管辖权,省检察院的正常流程应该是先受理,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再把区法院及市法院的线索移交市检察院协助审查,本案不需调阅其他案件卷宗,邮寄材料中的证据非常齐全,刑事控告部分不需要详细分析案情,仅需根据以上提到的简单事实就可以定案,即根据一审篡改庭审笔录、二审删除关键事实、再审伪造申请材料就可以立即定案。省检察院的转办方式包含有不良暗示,会导致市检察院不敢立案。
本案事关用人单位与行政机关联合欺诈社保金的恶性案件,用人单位参与了的主要证据就是那个无开俱日期的退保证明,一审法院还通过篡改庭审笔录要原告强行承认该退保证明,还有我离职时用人单位有人指点我去社保局咨询,咨询时又遭快速误导,误导退保后,用人单位漏缴两年社保的事就神不知、鬼不觉了,对社保局的好处就是可以截留50%的单位缴纳社保金。
本社保金欺诈案与2000年至2005之间的全国范围的土地黑恶欺诈案发生在同一时期,有关联性,本次扫黑除恶斗争要统一考虑。
本人自2024年以来遭遇的被欺诈案,全部与公职人员的权力相关,明明有证据也要凭权力说没有证据,属于利用公权力进行欺诈的行为,说明中国的黑恶势力已经全面向公职人员渗透,这是中国当前的基本形势,中国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扫黑除恶斗争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取决于引领者对当前的基本形势能否产生正确认识。
针对目前的这个刑事控告案异常处理结果,现在必须死死抓住到底是否“缺乏相关的事实及证据材料”这一关键点,全国人民都可以来集体分析,这是一个证据非常多的案件,如果连这样的案件都无法摆脱权力欺诈,则绝大多为案件都不行,我不相信中国人就没有能力实现真正的法治,更不相信中国人民永远也摆脱不了受欺诈的命运。
本人已经于2026年8月3日向深圳市检察院寄送了书面答复申请书,并要求其提供登记号,还把刑事控告证据目录中的关键点用红字进行了标注,下面全部公示出来。
请求出具控告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提供原始信访登记编号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吴鉴刚
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40104********1636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邮政编码:430030
联系电话:157********
被申请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事项
1. 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加盖贵院公章、说理完整的正式《控告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应本人EMS邮寄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由省院转办贵院的三级法院法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事控告案件);
2. 向申请人提供本案完整信访来信登记编号,包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原始收案登记号及逐级转办内部登记号;
3. 正式文书不得采用笼统概括式结论,请求针对本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线索逐项说理,具体回应下列三项核心控告事实:
①申请人提交证据证实一审审理存在篡改庭审笔录行为;
②二审裁判隐匿案件关键事实,并以该事实缺失为基础推定驳回我方主张;
③再审阶段存在伪造申请材料、制造虚假裁判的相关书证;
书面阐明:上述客观证据材料为何被认定为缺乏枉法裁判罪相关事实与证据,明确欠缺哪些犯罪构成要件;完整载明事实理由、对应的法律依据。
4. 在书面决定书中专门评析管辖适用问题:本案包含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官职务犯罪线索,该类线索依法专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无管辖权。请书面说明贵院对高院法官线索开展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结论的事实、法律及职权依据;
5. 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定救济途径、申请复查期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一审、二审、再审审理阶段承办法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于2026年6月10日通过邮政EMS,将刑事控告书及全套证据材料邮寄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本案控告内容包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官伪造申请材料、制造假案的犯罪线索。依据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管辖规则,省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职务犯罪线索专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管辖,市级检察院无权审查、无权作出处理结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收取全套实名控告卷宗后,未对省高院法官专属管辖线索自行受理初查,未拆分线索分级处置;收取材料后未出具收件回执、未告知信访登记编号,无任何书面分流、受理文书,仅通过12309短信告知材料全部移送贵院,将专属省检管辖的线索一并下放。
材料移交贵院后,贵院未对全部原始证据逐一核查核实,仅通过12309短信答复,称本人仅是不服法院判决,控告缺乏事实和证据,决定不予受理。
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均未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法律文书,无登记编号、无书面移送函、无规范不予受理文书,仅有临时短信通知。
本人本次控告并非单纯对裁判结果不服,已提交相互印证的完整书证:一审篡改庭审笔录、二审隐匿核心事实、省高院再审伪造申请材料,各项违法事实均有卷宗、庭审材料佐证,属于清晰的渎职犯罪线索,并非单纯法律适用分歧或裁判裁量瑕疵。两级检察机关仅笼统否定全部证据,未逐项核查线索、区分裁判瑕疵与故意枉法犯罪,亦未就跨管辖审查高院线索作出说明,审查流于形式。
依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管辖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接收实名书面控告应当登记并告知编号;对控告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必须出具正式书面决定书,短信通知不能替代法定文书;办案机关应当对核心证据与控告事实予以回应,不得模糊结案;省级法院法官渎职线索依法应由省检察院管辖。
依据来信办理规范,检察机关收取群众书面控告后,需独立编号录入全国信访系统,原始来信登记号是本案全部材料流转的唯一溯源凭证。贵院后续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文书案号仅能体现贵院本级审查结论,无法回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收卷登记、线索移送全过程,不能佐证本人已完整提交省高院法官枉法相关证据材料,亦无法作为投诉省检程序违法的检索依据,二者适用场景、法律功能完全不同,文书案号无法替代原始信访登记编号,故申请人单独申请调取原始信访登记号。
现两级检察机关拒不出具书面文书、不提供案件登记号、未依法说理、违规审查专属管辖线索,直接导致本人无法行使复查、层级监督等法定救济权利,办案程序明显违法。
现依法申请贵院出具合规完整的书面不予受理决定书、提供信访登记编号,并按前述申请事项逐项释法说理。若逾期不予办理,本人将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及纪检部门投诉本案程序违法问题。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日期:2026年08月03日
附件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邮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EMS底单、物流签收记录复印件1份;
3. 省检、市检12309短信答复截图完整打印件1份;
4. 刑事控告书证据目录(右侧红字为本次新加说明)1份。
下面是刑事控告书证据目录(红字为本次新加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