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会议时间:2026年1月16日 10时30分
会议地点: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参会股东:吴鉴刚,身份证号:340104********1636,持有公司100%股权(原股东何林中已去世,资格待取消)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议
会议主持:吴鉴刚(唯一股东)
一、 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唯一股东吴鉴刚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1月1日送达参会股东吴鉴刚,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两项议案,经唯一股东吴鉴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取消已故股东何林中股东资格的议案》
股东吴鉴刚对该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确认何林中实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向其可能继承人催缴出资被拒收且超过60日的事实属实。确认何林中已去世,且无实际股权权益可供继承,公司无需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决议内容:取消已故股东何林中的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2. 审议《关于由股东吴鉴刚以垫付资金债权认购何林中股权的议案》
股东吴鉴刚对该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确认其为何林中垫付全部出资款0.3万元的事实属实。 因何林中已被除名,公司无其他股东,吴鉴刚作为唯一股东,对何林中除名后的股权享有唯一认购权。
表决结果:同意(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决议内容:
1)由股东吴鉴刚以其对公司享有的0.3万元垫付资金债权,全额认购公司本次收回的何林中名下0.3万元出资额(对应的持股比例3%),
2)本次股权认购完成后,吴鉴刚对公司的0.3万元垫付资金债权即行消灭,吴鉴刚无需就本次股权认购另行向公司支付出资款。
3)公司应于本决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何林中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吴鉴刚名下,认购完成后,吴鉴刚持有公司100%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吴鉴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后,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或者由董事会决议对该股东作出失权决定。失权决定作出后,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去世后,其出资义务对应的责任,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但不存在可继承股权权益的,无需办理继承手续。
四、 其他事项
1. 本决议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2. 公司应依据本决议,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3. 本决议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工商登记机关一份。
参会股东(签字):
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