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省检及市检都存在程序违法,市检的短信还存在严重的实体错误,我接着向省检提交了办案违法控告书,省检仍说要由市检进行监督,但是我的刑事控告书是明确查法官个人的刑事犯罪行为,是专查法官篡改庭审笔录、隐匿关键证据、伪造再审申请材料的,与法院判决无关,也无任何要求纠正法院判决的请求,证据全部清晰明了,关键是对于省高院法官的违法行为,如果省检没有书面授权,市检根本就无权查,省高院的情节严重,是不能被忽视的,市检对于本职程序中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怎么可能越程序查刑事犯罪。
下面是省检对该办案违法控告书的回复,我对下面的答复存严重质疑,核心问题是市检无权异地查省法院,且行政监督与刑事控告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不能混为一谈,我不相信行政监督检察官会主动依职权提供刑事犯罪线索,现在监督程序也已经走完,完全证实了我预先的判断,这样搞会使刑事犯罪范围越来越大,也加重了市检的问题,该案明显是不会就此结束的:
下面是局部放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