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8月26日作出了深检行监【2026】112号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其主要内容是:“ 经审查,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答复行为仅系对民意速办来件作出的处理反馈,未改变该局于2002年为吴鉴刚办理深圳社保关系结算的处理结果,亦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吴鉴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质上仍然是强辞夺理,断然剥夺市民针对黑恶行为发动合法诉讼的权利,该处理结果是在中国扫黑除恶行动开局的风头上发生的,明显有恃无恐,明显认定中国法治失能,这是对中国法治的严重践踏和蔑视,下一步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在监督申请书中反复强调,不是民意速办的来件,是当事人的来件,民意速办只是一个通信媒体,也反复强调,在2002年社保关系结算存在经济误导欺诈的情形下,适格处理人未依法改变2002年社保关系结算结果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型违法,如果非要咬文嚼字关联权利义务,真相也很明显,对权利义务的实现产生了阻塞型影响,行政不作为都有这种影响,两种法律视觉幕后的法律真相是相通的,是可以相互印证的,且纠正社保局违法错误的适格处理人就是人社局,而不是社保局自身,也就是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了法律适用错误,且完全漠视篡改庭审笔录、隐匿关键事实、伪造再审申请材料等刑事犯罪行为。
法院和检察院都一致喜欢讲是民意速办来件,应该是幕后“有权之士”规定民意速办来件倾向于咨询,而非履职申请,同时,行政履职部门前台人员又尽量把申请履职的市民打发到民意速办提单,这样就可以非常方便地剥夺诉权,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公开的信息不对称型外加特权型欺诈行为,同2002年的那次社保欺诈性质是一样的,也同2000年-2005年间的土地欺诈浪潮的性质是一样的,在事关社保和土地这种重大民生问题上持续绞尽脑汁搞欺诈,玷污了国家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上行下效,会导致欺诈遍地开花。
下面给出第一份“民意速办来件”,第一份是基础,后面的电话提单都是在第一份的基础上强调“误导退保”,大家可以集体看一看该来件到底是政策咨询还是明确的实体请求,那怕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人也都能轻易看出其中毫无政策咨询,全是非常明确的实体请求,是纠正社保局错误的实体请求,这类请求应由人社局负责处理,绝不能完全交由社保局纠正自身的错误,我起诉的也正是人社局的不作为违法,该诉讼请求的本质依据是当年的结算结果系误导而成,且现有大量直接铁证,在下面的“来件”中也有反应。
由于我已经了解了司法人员针对本案的枉法习惯,不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观点,当事人讲东,司法人员必讲西,必须当面对质才行,所以,本检察案件一立案,我就发了听证申请书,但一个多月无回应,我便通过控申窗口索要针对听证申请书的书面答复,无回应后,我再次直接向检察官发送了索要听证申请书面答复的EMS邮件,但是,直到收到了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一直未收到关于听证申请的任何答复,向检察官打电话也不接,明眼人都清楚幕后真相。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7月31日发布并施行的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上明确:收到申请应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的,须说明理由。因此,深圳市检察院属于强行顽固性违反了该规定。
下面公示三次事关听证申请书的EMS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