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争取深圳四年工龄资格的同时,也在考虑通过我实际的软想公司创业工龄进行补缴,我创建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的工龄铁证如山,武汉市硚口区仲裁委也企图全部夺走。
       我是由于需要补缴社保,受硚口区社保局指引,先到硚口区仲裁委进行劳动仲裁,由于我为公司创始人和公司法人代表,同时也为公司唯一软件开发人员,这个案件就属于自己告自己的特殊案件,即原告与被告为同一个人,所有相关事项都不会有任何争议,原告一直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劳动存续时间与其任职时间一致是自然而然的事,本来审理起来是极为简单的,只需要从形式上走一下流程即可,最多提前要求原告补充一下所需要的必要证据即可,但仲裁员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动用了大量不当的审查程序、不当的证据认定,在幕后全盘否定了全部仲裁请求。
       由于原告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无论是持续工作记录,还是个税纳税记录,都可以搞到手,但无论是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仲裁员均没有明确要求原告补充证据,也没有事先告知仲裁结果,庭审结束后,我感觉有点异常,追到庭外问了一下仲裁结果,仲裁员仍然说,可能判成立,也可能判不成立,仍不知结果,由于我提交了公司的营业执行照,提供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法人代表与原告一直为同一人,在前台提交资料时就通过审核,认为可以了我才上交,我当时认为,这么简单的裁决一定能瞬间通过,见对方这样模棱两可的回答,我的心里顿时就凉了一截,回家赶紧自作举张地准备了一份新证据,但亲自上门提交时,当时没有找到仲裁员,只好交给书记员,但书记员说庭审后,不再接收新证据。这是一个适合于简易处理程序的案件,没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异议,只要能提供仲裁员认为足够的证据即可,属于在公共行政办公窗口都可以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行,只需说明原因,打回重新提交就行了,但是,自始至终,关于需要新证据的事,仲裁员一言不发,中间当事人主动提交的新证据也不收,最后却闷头一棒,说证据不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