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在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如下:
       开庭前、开庭时,仲裁员均未提出证据不足的问题,开庭后又拒收新证据,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准备和补充证据。证据的足与不足,带有很强的模糊性,如果仲裁员不明确提出自己的证据需要,原告是无法完全把握的,如果请求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实际没有问题,相关证据全部可以直接或间接提供,原告也从未拒绝提供,但实际却确认失败,说明仲裁程序是一定有问题的,下面详细讲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仲裁程序在整体的把握上就有问题。
       由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处理,没学过法律的人也都知道,就是要用最简单的方法得出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并且要尽量在仲裁委一次性完成,如果非要等起诉到法院才能得出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就不属于简易处理了,这就搞得异常复杂了,并对原告可能还会产生了很大的损害,可能会导致原告不得不延迟退休,可以看出,仲裁程序在整体把握上就有问题。

       第二:仲裁委通过采用不恰当的程序把确定性问题变成了随机性、随意性问题。
       这个案件属于确认之诉,劳动存续时间是确定的,可以有无数种方法证明这种确定性,要证明一个存在近20年的事实是有无数种证明方法的,是很简单的,原告认为提交了劳动合同及营业执照就行了,这也通过了前台接待员的审核,认为这样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仲裁员认为不行,就应该在开庭前通知一声证据不足,或在开庭时讲一下证据不足,要求庭后补上来即可。证据足与不足,有很大的模糊性,如果在开庭前或开庭时仲裁员不明确提出自己的证据需求,原告是无法把握的,仲裁员是可以在幕后随机、随意增加任意证据需求的,象这样搞,仲裁员是可以随意否认任何一个仲裁请求的,明明是一个确定性的问题,但仲裁委却通过不恰当的程序搞成了一个随机性、随意性的问题,从而加以驳回。

       第三:仲裁委发现原告的操作有问题,但却并没有进行必要的提醒和阻止。
       庭审结束后要求原告签字时,书记员和仲裁员都站在我旁边,使原告产生了一种很简单、很急、动作要快一点的感觉,因此,原告并未对开庭记录进行任何检查就全部快速签字了,仲裁员看在眼里,也并未提醒我的做法不对。发现原告由于不知情而在程序上出了问题后,仲裁员没有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必要的提醒和阻止,而是任其发生。

       第四:对于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证据开庭后便不再接收。
       整个开庭过程中仲裁员都没有表达自己的对本案的观点,导致中间没有没有任何质证和辩论,所以到开庭结束时原告都不知道本次仲裁结果是否有问题,到最后离开走到门口时,我才想到需要问一下结果,我到办公室直接找到仲裁员询问时,仲裁员仍没有明确回答,只是说可能确认成功,也可能确认不成功,并说如果确认不成功,我可以上法院起诉,但我仍不知道疑点在那里,回家后,我越来越不安了,认为这么简单的事,怎么还有确认不成功的可能,因此写了一份和解请求,复印了一份姓名变更证据和一份公司的信用修复证据,信用修复证据可以证明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但我专门去上交时,书记员又说庭审后不收证据。

       第五:仲裁员在庭审时没有明确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及相关道理,导致原告失去了有针对性地陈述自己观点并补充证据的机会。
       实际上,在仲裁庭上仲裁员也问了一些问题,当时原告认为这些问题与确认存续时间关系不大,所以回复较为简单,例如,仲裁员问了工资条的问题、交税问题等。最后仲裁员也问了一句,问我是否还有什么要说的,原告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足以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了,仲裁员也并未说证据不足,所以并不需要再说什么,敷衍一句就过去了。实际上,此时仲裁员应先表达一下其个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再问原告有什么要说的,此时,原告才会问为什么证据不足,从而提供一些新证据和新观点,至于仲裁员说的工资条,并不是必须证据,证据足不足要看仲裁员最后的综合判断,所以,原告当时并不知道仲裁员有证据不足这个想法,当时并不能确切地知道仲裁员到底想要原告说什么。前面已经讲过,由于本案原告在公司经过了近20年的工作,有大量的劳动成果,要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方法一大堆,并不必完全局限于仲裁员的证据需求,例如,仅根据原告一直为公司法人代表、至今仍在公司有工作成果这一点,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确认劳动存续时间。所以,仲裁员当时只需要稍微吐露一点对本案的看法,原告就有机会有针对性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补充证据。

       第六:属于正常裁决的程序人为搞成缺席裁决,丢失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环节,从而更容易丢失正确的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书说: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无故未到庭,视其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说被申请人无故未到庭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一个人,法律上也并没有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为同一个人,既然是同一个人,申请人到庭了,被申请人也就必然到庭了,凭什么不顾实际,强行说被申请人无故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相关的权利。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都以某种身份存在,不能认定为一方完全缺席,应按正常裁决。如果按正常裁决,庭审程序中应该会有答辩及举证、质证环节,这样更容易把仲裁请求确认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