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概述
本案原告于1998年从武汉一家央企跳槽深圳华为打工四年,在华为解决的头两个问题均为长期遗留问题,也同时与两位问题遗留人结怨越来越深,在2002年离职时受其中一个人(领导)指点去社保局咨询了一下社保,本案原告当时咨询的是社保转移接续政策,但社保工作人员却当场快速明确告知:可先办理退保取现,到武汉开立社保账户时再补缴接续即可。本案原告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就照办了。
谁知2024年退休在武汉开户联系深圳社保局时,深圳社保局却说本案原告退保了,无法转移接续,本案原告通过深圳民意速办同被诉人社局多次交涉要求处理误导退保问题,对方均回复说退保后不准恢复,完全不回复误导因素,本案原告便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发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先进行了三个月的诉前调解,期间社保局主动打电话说只退了22个月社保,而本案原告实际有四年社保权益,进一步得知是华为漏缴了二年零二个月,接着,用人单位及本案原告均要求过社保补缴,但由于社保局、人社局的行政不作为而均未能成功,最终法院诉前调解失败,被诉人社局既拒绝处理误导退保、恢复社保记录,又拒绝监管漏缴,即被诉人社局全面拒绝履职,此时,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受案情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便依法正式将本案转入立案审查阶段。
盐田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5天发开庭通知书,接着8天后开庭,本案原告人在武汉异地,时间很紧,根本就来不及准备,便要求网上开庭,法院也同意了,本案原告平时经常上深圳移动微法院,从未出问题,但开庭这一天,本案原告上午才把补充材料准备好,准备上传,却一直上不了深圳移动微法院,平时打助理法官电话一打就通,但这一天打电话无人接,一直搞到下午开庭前几分种仍上不了深圳移动微法院,这时本案原告通过立案庭终于间接联系上助理法官了,过了一会儿便可以精准登录了,但进去之后,发现声音又不行,接着转移到腾讯会议开庭成功。
开庭刚一结束,本案原告再次想进入微法院想把补充资料传上去,但又进不了,时间卡得如此准,说明法院可以控制本案原告的帐号的登录,第二天仍不能登录,第三天可以,但中间又有一些复杂情况,本案原告最后是过了七天后才把资料纸件用ems直接寄过去的。
开庭后本案原告等了20天,仍未收到法院要求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通知,便主动要求看庭审笔录并签字,但拿到庭审笔录之后一看,发现该笔录有非常精心的刻意篡改,由于庭审时,书记员临时由助理法官代理,另安排了一个临时记录员代替了原定书记员作记录工作,但本案原告不能同这个记录员直接联系,必须通过助理法官间接联系,因此,沟通不畅,改了一部分,有些关键篡改还是无法修正。
最后法院发签字链接时,本案原告不得不拒绝签字,并写明了拒绝签字的理由,当本案原告要求处理拒绝理由时,法官当天就快速驳回,理由是本案不符合受案条件,也讲了所谓的道理,但道理不合法,正是由于诉前调解期间被诉人社局仍然全面拒绝履职,所以法院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将本案转入立案审查阶段,法官现在无法笔录造假的情况下,就说不符合受案条件是自相矛盾、利用程序性裁定来规避对实体行政的争议、直接枉法。
本案原告接着便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对一审裁定书的内容进行了若干不利于原告的方式进行裁减之后,并未回应上诉理由,直接维持,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期间并未提供被告的答辩状,也未进行任何询问,也未开庭。本案原告接着便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了再审请求,省高院说二审裁定并无不当,但没有讲任何具体理由,说明高院已经找不出法律漏洞了,更严重的是,高院裁定书还以伪造再审主张、空白说理的方式直接驳回再审申请。
至此,本案原告退休时间已过仍无法办理退休,无法正常生存,为了维护基本的生存权,本案原告不得不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本抗诉申请书,并且还将会采用一切合法途径去维护本案原告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合法生存权。
2. 立案前五大基础事实
2.1 用人单位漏缴社保事实
本案原告于1998年至2002年在深圳华为工作4年,实际应享有4年社保权益。在诉前调解期间才首次得知,华为仅为本案原告缴纳了22个月的社会保险,漏缴2年零2个月。这一漏缴行为直接导致本案原告本应享有的4年社保权益未能完整记录。
证据:证明四年工龄及漏缴详见附件五-3(离职时间)、附件五-4(入职时间),附件五-2(实际缴费时间)。
2.2 社保局误导退保事实
2002年,本案原告拟回武汉工作,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社保局咨询社保转移事宜。工作人员在明知本案原告的意图为“转移接续”的情况下,未告知正常转移程序,反而快速引导本案原告办理退保手续,并口头告知“到武汉开户后再交上即可”。
误导退保的直接证据有六个:
第一,办理退保时,本案原告未按法律要求写退保申请书,社保局未书面告知结算后权利义务的变化及后果,更无本案原告的书面确认,直接就进入领款退保阶段了;
第二,从领款单上可以看出,社保局截留了50%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金,当时由于本案原告缺乏相关的社保知识,不可能知道这一点,结算时没有注明、也未明确告知,这就是欺诈误导;
第三,被诉人社局出示的“退保证明”内容有误导的作用,先说本案原告离职了,接着说需要办理退保,暗示了离职就要退保,实际上离职人员有保留社保帐户的权利;
第四,“退保证明”的内容还有故意造假嫌疑,没有开具日期,上面的字明明是同一个人写的,却刻意搞成两种字迹,且上面并无本案原告的签字;
第五,法院在经篡改的庭审笔录上总想绕弯捏造本案原告承认在“退保证明”上签了字和承认其效力,并且在辩论与质证两个地方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捏造这件事,说明被诉人社局知道退保手续非法,“退保证明”有假,想通过捏造“自认”进一步造假来弥补;
第六,用人单位与社保局联合设局欺诈迹象明显,用人单位安排一个与本案原告结怨很深的人“指点”本案原告去咨询,“退保证明”上有用人单位盖章,咨询时社保工作人员快速误导,构成明显设局欺诈迹象,联合欺诈动机详见下一个要讲的事实。
相关证据:领款单详见附件五-2,退保证明详见附件五-3,捏造自认详见附件七-3.7,关于截留50%社保金的分析详见附件五-6.5。
误导退保还有一个历史背景事件:受1999年山西丰城周怀林事件的影响,中国取消农业税在2000年就在试点,到2003年就推向全国了,2006年彻底废止了《农业税条例》,由于存在信息差,本案原告在农村的大量亲友在2003-2005年间主动放弃了田地,不仅没拿到补偿,反而要交钱以便获得一个城镇户口,到2006年得知取消农业税后,都后悔了,都想再把户口转回来,但全部不被允许,为何耕种了几十年的田地,一直没有放弃,恰好等到取消农业税进入到计时的阶段,就都突然集体放弃田地,傻子也会知道中间必存在系统性的有组织欺诈。因此,本案原告2002年的误导退保案也刚好处于全国性田地权益有组织欺诈的热点时期,当时一定有利益集团在全盘操控欺诈大局,社保和田地都是核心关键权益,必纳入重点欺诈战略范围,人性中的恶当与权力结合且不受约束时,一有机会就会被尽情释放,利益集团在社保和田地上一有机会就要用计用谋欺诈害人几乎是必然的,只要被盯上就会被害,因为这些人有相关政策的变更、解释和使用权,有政府信赖资质和相应的权威,只要有坏心,就很容易设局并实施成功。
2.3 社保局与用人单位在误导退保上有关联的事实
被诉人社局提供了一个“退保证明”,是华为公司开具的,上面有本案原告的名字,但没有开具日期,也不是本案原告的签名。由于这个“退保证明”本案原告并未经手,是华为公司幕后交上去的,说明社保局与华为在幕后有关联,从后果上可以看出这种关联的恶意:一旦退保了,办退休时就自然会误认为四年社保全退了,华为漏缴社保的事自然就不会追查,这对华为是非常有利的,对社保局的好处也非常明显,可以截留50%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金。
相关证据:退保证明详见附件五-3,关于截留50%社保金的分析详见附件五-6.5。
2.4 被诉人社局隐瞒漏缴、社保局拒绝补缴、被诉人社局再次拒绝处理
被诉人社局隐瞒漏缴是指:被诉人社局在民意速办处理期间,根据“恢复四年社保”诉求,而实际只退了22个月的社保,说明有两年零两个月的漏缴,但是人社局在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之前一直隐瞒不讲。
社保局拒绝补缴是指:在诉前调解期间,得知有漏缴之后,用人单位曾经主动向社保局申请要求补缴,但社保局以过退休年龄为由而没有同意,这是社保局的再次误导,当时由于快春节放假了,加上法院在后面附件七-3.1、附件七-3.2中讲的问题,本案原告在开庭之前没有拿到社保局拒绝补缴的回执。
被诉人社局再次拒绝处理是指:本案原告当时在掌上法庭上公布了拒绝补缴这一明确的事实,但是,人社局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最后没有达与调解协议就是证据。人社局知情的证据详见附件五-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就是社保局,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欠缴社保费是可以补缴的。因此,社保局的说法属于再次误导,也进一步印证了2002年社保结算时的误导。
人社局作为社保局上级机构,是行政复议对口处理单位,对社保局的误导行为,负有纠正责任,但是,人社局再一次表现出了发现问题不纠正的特点,持续行政不作为。
相关证据:
被诉人社局隐瞒漏缴的证据是:附件五-5.3及附件五-5.6(被诉人社局知道本案原告的恢复四年社保主张),附件五-2(只领了22个月)。但人社局在整个处理期间,都没有提“漏缴社保”。
被诉人社局知情并拒绝处理的证据是:附件五-6.7(知情)及调解失败的事实。
2.5 本案原告提交的是履职申请事实
要判断本案原告提交的是不是履职申请,直接看民意速办上本案原告提交的原始申请单即可,社保局经过二次变造的信访处理表附件五-1,以信访程序替代法定履职程序,属于滥用程序,改变不了履职申请的客观事实。
本案原告在民意速办上共有四个申请单,其中,对应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的第三次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单是由第三次电话提单与第四次文字提单共同构成。由于第三次电话提单的内容在民意速办平台上不显示,所以,看本案原告对应于2025年9月16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始申请单就看第四次申请单。详见附件五-5.6。
以上第三、四两次共同构成履职申请单的原因是:第三次电话提单时间是2025年9月4日,第四次文字提单时间是2025年9月11日,都是位于第二次行政处理决定之后,第三次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另外,在第四次文字提单中的第一句话就具体指定了其内容是作为第三次电话内容的“再写”,第一句话的内容是:“由于上次投诉是电话接线员直接传上去的,单子上没写本案原告的诉求,且最后的回复也不是本案原告的诉求,所以决定再写一次。”。其中的“再写”二字,就直接证明了第三、四两次提单的内容是一样的。还有,人社局对第三、四两次申请单的回复是一模一样的,可以印证诉求也是一模一样,第三次回复的内容附件五-5.5,第四次回复的内容详见附件五-5.6。
由于民意速办上的当前处理人能看到前面属于同一本案原告的处理单及反馈信息,因此,位于2025年9月16日之前所有文字提单内容都可以参考,具体有第一次文字提单信息详见附件五-5.1,第二次文字反馈信息详见附件五-5.3,第四次文字提单信息详见附件五-5.6。
第一次申请单的诉求是:社保转移,依据是:由于工作人员误导了操作。
其他各次申请单的诉求都是:恢复四年社保,依据是:由于工作人员误导退保。
可见,历次申请单都明确指定了具体操作:社保转移、恢复四年社保,并明确指出了作出相应操作的法律依据:误导操作,误导退保。其中“误导”二字就表示了是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必须处理的,且“误导”中如果存在经济利益的得失,就是经济诈骗,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不可能没有诉权,更不可能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只需考虑第四次文字申请单的诉求:恢复四年社保,依据:误导退保。实质性的处理是“误导退保”,适格处理人是人社局,必须先由人社局处理“误导退保”问题,并据此作出同意“恢复四年社保”的决定,然后才能由社保局实施“恢复四年社保”。
相关证据:第一次申请单详见附件五-5.1,第四次申请单详见附件五-5.6,第二次的文字反馈意见详见附件五-5.3。
3. 一审法院十大程序违法事实
3.1 立案时间精准巧合
这件事非常重要,这是本案法院未审先判的开端。
本案历时三个多月的诉前调解一直未立案审查,2024年最后一天上班时间,本案原告在掌上法庭上公布了社保补缴问题,同时公布了补充一个要求人社局同意补缴的诉讼请求,还公布了春节后要提交纸件,原文是:“为了保险起见,本案原告在春节后上班时再提交一个纸质文件”。详见附件五-6.7。
结果,春节之后上班的第二天,本案原告发纸件的同时,法院同时立案,第三天,本案原告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同时,法院收到了本案原告的纸质文件。如此巧合,当然不会是偶然,肯定与本案原告2024年最后一天公布的信息有关,说明法院在同本案原告抢时间。
关键是为什么要抢时间呢?因为在立案前收到纸件就是起诉材料补正,审查非常简单,如果在立案后收到纸质文件,就是补充诉讼请求,审查就更为严格,结果本案补充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通过,本案最后真正要求补充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诉人社局履行监管社保漏缴的职责,法院说这是一个不同的行为。庭审笔录第4页法官向被诉律师调查时,被诉律师说是一个不同的行为,接着法官在第5页明确讲了只审2025年9月16日的行政处理决定,开庭后,本案原告仍提出了要修改诉讼请求,法官仍说是不同的行为,详见附件六-1.12。
就算是不同的行为,不增加诉讼请求,也应当审理社漏缴,因为,2025年9月16日的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恢复四年社保”,详见附件七-2.5(确定申请单为第四次)、附件五-5.6(其中包含恢复四年社保信息),四年社保中自然包含了漏缴社保,也就是说漏缴社保的处理包含在被诉已有的行政行为之中,显然属于同一个行为,且并不需要增加诉讼请求,更不应该另案起诉,因此,法院的说法属于借口,其根本目的是不想审理漏缴社保。
而法院不想审理漏缴社保的其真实意图是:要审查漏缴就必须审查被诉人社局隐瞒社保漏缴的事实是否合法,还要审查社保局拒绝补缴是否合法,还要审查被诉人社局拒绝处理社保局问题是否行政不作为,这样一来,被诉人社局的行政不作为就会暴露无遗,对本案原告权利义务的影响也就暴露无遗,就不能驳回起诉了,也就是说,本案一开始就未审先判了,要判本案原告败诉,并在为驳回起诉作准备,因此,这是为后续全面剥夺诉权铺设“第一道屏障”。
相关证据:附件五-6.7(法院知道的时间),附件三-3(立案时间),附件三-5(开庭时间)、附件五-6.8(同时与法院立案同时提交的两个纸件文件内容)。
附件四-2第4页(原告说是“四年”),第6页(被诉律师的模糊表述)。
继法院同本案原告抢时间立案之后,接着,一审法院仅5天即发开庭通知,8天后开庭。正常举证期限通常为15天以上,本案的举证期限被严重压缩,况且本案原告远在湖北武汉,8天时间根本不足以完成异地诉讼的证据收集、材料准备、补充诉讼请求研究、远程出差的准备。
这一安排的真实意图是:让本案原告无法充分准备,直接结果就是本案原告还没有拿到社保局拒绝补缴漏缴的回执就开庭了,进一步巩固了上一节所讲的拒审漏缴社保的意图,另外由于准备时间不够,还导致了本案必须网络开庭,这也是后来一系列程序违法的基础,因此,压缩举证据这件事为后续全面剥夺诉权铺设了“第二道屏障”。
相关证据:附件五-6.7(法院知道的时间),附件三-3(立案时间),附件三-5(开庭时间)、附件五-6.8(与法院立案同时提交的两个纸件文件内容)。
3.3 刻意将书记员与记录员进行分离
本案对于庭审笔录工作,法院有如下三点直接安排,每一点都不利于合法公正地记录庭审结果。
第一,撤销原定的书记员,安排助理法院兼任书记员,但又不实际搞记录,另外再安排一个人作为临时记录员,这样搞会导致出了问题很难分清责任。
第二,与庭审笔录相关的沟通,本案原告不能直接同记录员联系,只能通过助理法官兼书记员间接沟通,助理法官才是真正的知情人,这可能会导致记录员实际并不知道哪些内容遭到了篡改,因为记录员要听书记员的。
第三,庭审笔录上的签名,并没有兼任的书记员,只有记录员。这样安排的用意是:篡改笔录问题比较严重,一般人知道后肯定不愿干,通过安排知情的书记员不签字,不知情的记录员签字,这样更容易操控,让真正知情的人逃避责任,让不知情的人去背黑祸,但记录员签字时可能并不知其背了黑祸。
相关证据:附件三-4(原定书记员)、附件四-2第1页(实际书记员、记录员为两个人)。
3.4 开庭当日出现多种不同成因的精准异常
开庭当日,本案原告准备上传补充材料时,深圳移动微法院平台无法登录,无法上传材料,到开庭前几秒可以登录后,但又进一步出现其他的精准异常,进而将庭审平台移到了第三方腾讯会议平台,摆脱了官方平台的监控,这些异常都有损于本案原告的诉讼权利。具体精准异常如下:
第一,开庭当日,深圳移动微法院无法登录,平时使用正常,从未出现问题。
第二,开庭当日,助理法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平时一打就通。
第三,开庭前几分钟,本案原告通过立案庭间接联系上了助理法官,最终,在开庭前几秒系统又精准“恢复”登录功能。
第四,进入深圳移动微法院后,又出声音故障,再转到腾讯会议,声音又精准“恢复”。
第五,在腾讯会议上的庭审刚一结束,微法院再次精准无法登录,次日仍不能登录,第三天才可以登录。
上述不同技术成因的"精准故障"在开庭当日连续发生,具有时间上的精准性、功能上的选择性、恢复上的延迟性,难以用一般技术故障解释。本案原告有理由怀疑一审法院对在线诉讼平台的后台管理权限分配不规范,存在对特定当事人账号进行限制的可能性,值得一提的是,开庭那天需要补充材料的事,本案原告在申请在线庭审时还提前通过电话同助理法官讲过。
效果:当天如果不是最后通过立案庭间接联系上助理法官,就自动存在“无故不参加庭审,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认定;被迫转到腾讯会议上去了,失去了正规司法平台的监控权利;开庭前后又都不能登录深圳移动微法院,导致提前准备好的案件陈述没能及时上传,严重影响了庭审效果及举证效果;开庭当日反复折腾,中午无法休息,也影响了庭审情绪状态。
相关证据:附件六-1(含全套登录异常截图),其中附件六-1.5可以看出离开庭时间前几秒才能登录深圳移动微法院,平时从未出现这种事。
3.5 开庭当日操控将庭审从官方平台转移到第三方平台
开庭当日,本案原告最后在开庭前几秒精准登录微法院庭审界面之后,出现了“声音异常”,无法正常开庭。法院随即决定转到腾讯会议开庭。转移到腾讯会议之后,声音又“精准恢复”,可正常开庭,说明声音问题一定不是由于本案原告的手机引起的,因为手机一直没有变。
微法院平台是法院官方司法平台,在庭审笔录实时可见、全程留痕等功能方面专门为司法标准而开发,显然会更加正规,而腾讯会议作为第三方会议软件,庭审笔录完全由书记员人工记录,当事人无法实时核对,缺乏严格的程序监控,这为后续庭审结束后拖延20天不给笔录、笔录被系统性篡改、选择性更正、拒绝核实处理相关异议都提供了便利。
因此,改用第三方平台庭审,是法院为掩盖自己违法行为铺设的“第三道屏障”。
相关证据:附件六-1.9(最后一个退出时间之后进入腾讯会议,再次进入时已经是第三天,且当天开完庭后及第二天均不能再次进入深圳移动微法院,开庭时间是2025年02月20日14点30分)。
3.6 庭审后拖延20天不主动提供笔录
庭审结束后,法官不主动提供笔录,本案原告等待20天怀疑有问题、便主动要求才看到笔录。正常流程是:庭审结束后,书记员整理笔录,通常在一周内通知核对。本案中,法官拖延20天不给笔录,意图是:让本案原告错过核对期,或争取时间“完善”篡改,甚至可能根本就没有打算让原告看到经过篡改后的笔录,如果有这个打算为何不在法定的时间内让原告看到笔录,要等20天后由本案原告主动要求才给。
相关证据:附件六-2。
3.7 开庭20天后发现系统性篡改庭审笔录
在本案原告的主动要求下,本案原告终于看到笔录,发现多处系统性篡改,注意,下面主要只讲事实,完整的篡改分析,详见《刑事控告书》的正文事实与理由二第(一)项“篡改庭审笔录”。
1)质证部分被完全颠倒
本案原告原陈述“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并且还恰恰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反而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被篡改为“被告提交退保证明关联性予以认可”。篡改点有三个:第一,完全去掉了本案原告的原观点;第二,将关联性改成与原观点相反;第三,想重点造假退保证明。这三点也说明该篡改经过了精心策划,绝非误记。本案原告的原陈述非常重要,当讲完这句话时,本案原告通过手机都能听到法庭那边当场就引起了轰动,说明法官当场就全都理解了这句话非常重要性,因为这句话说明了被告提供的证据全是为原告服务的,被告没有任何有用证据,被告必输。由于讲这句话时出现了轰动场景,本案原告反复强调了这一点,对方后来不得不核对,更正过来了,但相关解释还是没有加上去,其他篡改,由于没有明显的类似场景,对方便不改,即只进行选择性更正。
效果:对方把宝压在“退保证明”上,非常看重这个东西,企图把“退保证明”作为本案原告知情的证据,用来替代退保申请,所以在整个庭审笔录中分散在两个地方进行了篡改,这是第一个地方,是无中生有强行加上去的,并替代了本案原告的重要质证观点,第二个地方在下一条中讲。不进行全面更正,只在不得以的地方进行选择性更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留驳回可能。
证据:位于庭审笔录第6页,附件四-2(笔录第二版全文),附件六-3.3(笔录第一版第6页经篡改的陈述),附件六-3.4(笔录第二版第6页经与法院交涉后的更正内容,说明法院已经认可了第一版第6经过了篡改,否则不会更正)
2)捏造对本案原告不利的“自认”
笔录第11页上讲“第四,被告认为原告当时在公司提交的退保申请中签字,但要看原告本身有无相关的意愿,关于退保原告并不知情,也没有申请,签字的行为也属于欺诈行为”,这句话写得非常隐含,本质意思就是说原告承认在退保申请(退保证明)中签了字。有三个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这句话是造假,第一,正常人讲话不会讲得如此隐晦复杂精准,先写被告认为的一件无中生有的对原告有害的事,然后加一些对原告貌似有利、却实际怪而无用的话去降低原告对第一句话的警惕,还装模作样地“批判”签字,同时又含有原告承认签了字的意思,一个简单的意思表达得如此复杂,又能巧妙地达到其所需的伪造目标,正常人都可以看出这是刻意造假;第二,在笔录第10页上原告讲了一句“这不是本案原告签的字”,直接证明了原告没有承认在“退保证明”上签字,“退保证明”是对方幕后搞出来的东西,本案原告根本就没有经过手;第三,整个证据中,根本就没有退保申请,从“公司”两个字又可以看出是指“退保证明”,这种思路达到了殚精竭虑的程度。
效果:制造本案原告“自愿退保”的假象。
证据:位于庭审笔录第11页,附件四-2(笔录第二版全文),附件六-3.6(划红线部分为篡改新增内容全文)
3)删除关键程序事实
本案原告在法庭上反复讲了合法退保的三步骤(1要写申请,2经办机构要出具权利义务的变更及后果的告知书,3在告知书上确认),但在整个庭审笔录中,只保留了“申请”,后两步全抹去了。
效果:抹去社保局未履行法定告知确认程序的义务。这一步篡改是经过了全局精心设计的,因为前面已经篡改出了“退保申请”,所以这里就保留“申请”,而后面两步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进行篡改,所以就干脆删掉。
证据:在庭审笔录附件四-2第3页原告陈述部分,没有第2,3两步,法庭上照念的案件陈述原文详见附件六-3.1,实际记录内容详见附件六-3.2
4)捏造本案原告讲了一句明显的谎言
笔录第3页中写了一句“也没有领取款项的凭证”,说这句话是本案原告讲的,但任何人一看这句话就是一个谎言,因为领款单是成功实施误导欺诈的核心关键,怎么可能没有。
效果:用来证明本案原告在庭审时讲了谎话,利用这一点,就更容易否认本案原告讲的其他有利陈述。
相关证据:在庭审笔录附件四-2第3页原告陈述部分,附件六-3.2第3个下划线。
附件六-3(包含庭审笔录篡改全部相关截图)
3.8 因怕暴露系统性违法在裁定书中称“调查取证不必要”
一审法官在裁定书中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无调查必要,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原告申请调查的内容包括:立案后5天发传票、8天开庭是谁安排的;开庭当日控制平台登录权限的人;庭审录像;更换记录人员的安排等。这些调查请求直接关系到一审法官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法官之所以说“无调查必要”,真实意图是:如果调查取证,就会暴露其明知即将提交补充诉求便抢时间立案、违法压缩举证期限、操控平台登录、更换记录人员、篡改笔录的全貌。因此,拒绝调查取证,是法官为掩盖自己违法行为铺设的“第四道屏障”。
相关证据:附件四-3(调查取证申请)、附件二-1(第5页到数6-7行)
3.9 在本案原告要求保存拒绝签字的理由当日法院仓促驳回起诉
本案原告从2025年4月7日开始连续三天提异议,第一天提交了笔录异议书及调查取证申请书,第二天法院就要求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本案原告发现庭审笔录上的关键篡改尚未更正,便拒绝签字,并公布了拒绝签字的理由,第三天即4月9上午快下班时,本案原告要求将拒绝签字的完整理由与庭审笔录合在一起,下午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就送达成功。
这说明裁定书在庭审笔录签字确认前,就已经提前写好,并不准备根据本案原告的异议书和拒绝理由进行修正,属于典型的未审先判。
本案原告在附件六-4.4中讲“把本案原告最终仍拒绝签字的完整理由同庭审笔录合并在一起,就已经且只能是庭审笔录在一审阶段的最终处理结果了”,这是因为,庭审笔录由于本案原告不能同记录员直接沟通,在长达一个月的沟通中毫无进展,现在只能把本案原告拒绝签字的理由写入庭审笔录就行了,这只是说本案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的工作全部结束了,下一步不需要再考虑了,这样法院就可以一门心思根据这个已经定板了的庭审笔录相关意见去作判决、写裁定,法院在写裁定时要充分考虑本案原告提出的拒绝签字的理由和相关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调查,最后作出符合实际的判决。
相关证据:附件四-1及附近件四-5(第一天提交),附件六-4.3(第二天提交),附件六-4.4(第三天提交)。
3.10 程序倒流
本案在经历诉前调解、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庭审笔录的篡改、质疑、沟通、更正之后,正在申请调查取证进行异议处理之时,突然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起诉,让长达数月的工作全部归零,程序又再次回到立案之前的状态,属于典型的程序倒流,也违背了行政诉讼先程序后实体的审理原则。
从庭审笔录造假来看,显然法院最初提前作好了按程序驳回起诉、按实体驳回诉讼请求双重未审先判的准备,篡改庭审笔录实质上对这两种驳回都有作用,后来由于庭审笔录造假遭暴露,通过实体驳回诉讼请求不仅找不出理由,而且还会直接暴露篡改庭审笔录违法,所以,最后必须直接驳回起诉,而直接驳回起诉也找不出真实的道理和法律依据,只能是通过错误地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来驳回起诉,本案被诉人社局作为适格处理人拒绝处理误导退保、拒绝处理漏缴社保,直接阻断了本案原告既有权利的实现,因此,该法条所适用的案件性质与本案的实际性质完全不符。
相关证据:附件二-1。

